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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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