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9 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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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9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的申請人若是以學位論文作為送審材料,則可以替代專門著作。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學位論文送審的申請人,可以提交學位論文作為專門著作的替代材料。這意味著學位論文可以作為教師資格審查的依據,以評估申請人的專業能力和學術成就。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學術自由,並且符合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 教師法(含附表二):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6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7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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