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 條
- 1.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 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聘任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且有任教事實。 三、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
- 2.前項申請,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得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為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擇一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 3.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一、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學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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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教師擁有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資格審定: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例子:一名大學的教授獲得聘書,並在該校實際授課。二、兼任教師,持有聘書,在學期中至少有一學分的任教。例子:一名兼任教師被聘用在一所大學,並在該學期教授一門課。三、教師經核准帶薪或無薪休假,其返校授課應符合前述授課時數。例子:一位教師經核准無薪休假,但在返校時仍需授課,且符合前述授課時數。 根據該條第2項,教師的申請應由其專任服務學校處理。如果教師在其他學校借調服務超過三年以上,則可以經原服務學校的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處理申請。如果教師沒有專任服務學校,則可以選擇一所兼任服務學校處理申請。 根據該條第3項,教師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不得送審:一、在國內或國外全職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在向學校提出申請送審的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例子:一位教師在某學期裡全職在國外進修,因此未在該學期實際在校授課。二、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情形之一,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等處理程序中,但若是因為未符合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情形,則不在此限。例子:一位教師正處於調查程序中,因為被指控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三、有教師法第18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之一,在調查、停聘等處理程序中或處於停聘期間。例子:一位教師正處於停聘程序中,因為涉嫌違反教師法第21條的規定。四、有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情形之一,在調查、資遣等處理程序中。例子:一位教師正處於資遣程序中,因為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列明的情形。 以上回答是根據法規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的解釋進行的。我們使用了最新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來支持回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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