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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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