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2 條
- 1.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 2.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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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代表作必須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這意味著代表作應該與該教師所教的科目相關聯。 2. 代表作不得是學位論文的一部分,但如果代表作未曾以學位論文送審或屬於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且該代表作被送審人認為具有相當程度的創新,並經專業審查認可,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教授法律科目,他的代表作可以是與法律有關的學術研究論文或專業著作。而如果一位教師的學位論文曾經以代表作的形式送審,那麼這部分學位論文將不被視為符合代表作的要求。然而,如果教師的代表作被認為有相當程度的創新並經過專業審查的認可,那麼即使該代表作是學位論文的延續性研究,也可以被視為符合代表作的要求。 參考資料: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 (沒有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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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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