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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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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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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
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
審定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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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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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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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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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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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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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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