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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2.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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