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3 條
- 1.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 2.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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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2.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根據上述條文,如果某個著作有多位合著者,其中一位合著者即可將該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並且在送審時,除送審人之外的其他人應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的權利。此外,送審人應提供書面具體說明其在該著作中的參與部分,并且由合著人簽章證明。然而,如果送審人是中央研究院院士,或者是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則無需提交合著人的簽署證明。如果因某些原因無法獲得合著人的簽署證明,送審人應提供書面說明並說明無法獲得合著人簽章的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除附上合著人簽章證明的要求。 以上資訊參考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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