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4 條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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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當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的代表作名稱或內容相近時,應該附上曾送審合格的代表作以及本次送審的代表作的異同對照。如果代表作的名稱或內容有變更,同樣也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送審的代表作與曾經送審合格的代表作之間的相似程度。這項法規的實際運作,是要求在送審時提供曾送審合格的代表作以及本次送審的代表作的異同對照。如果兩者的名稱或內容相似度很高,可能需要進一步說明差異。同時,如果代表作的名稱或內容發生變更,也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上次升等申請時的代表作名稱是「Dungeons of prideand Bower of Bliss」,並且在本次申請時的代表作名稱是「From Maoismto(post)Modernism」,就需要提供這兩個代表作的相似度和差異,以便審查委員們能夠評估本次的代表作與之前合格的代表作之間的變化。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 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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