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6 條
- 1.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之規定。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本部審查程序,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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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6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解釋: 1. 該條款規定了對於以境外學位或文憑申請教師資格的人所採取的審查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學位或文憑的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的情形,將適用相關的採認辦法。這些採認辦法包括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然而,如果申請人的修業期間達到採認辦法所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並且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過學校和本部的審查合格,則不受此限制。 2. 這個條款中提到的本部審查程序,對於屬於認可學校的情況,可以免去這些程序。 根據這些解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的審查是公正的並符合相關的學位或文憑認可辦法。這樣可以確保申請人的學歷被正確評價,同時也有利於提升教師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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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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