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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7 條

  1. 1.境外學位或文憑,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檢覈)後採認。但該國外及香港、澳門學校、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公告者,得以驗證替代查證(檢覈)。
  2. 2.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除準用前條規定外,其認定原則,由本部公告之。
  3. 3.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應依採認辦法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4. 4.未列入第一項及第二項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校學位或文憑,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送本部審議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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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7條的規定,境外學位或文憑的認定需依照採認辦法進行查證。然而,如果相關國外學校、學位名稱和學術水準已經經過教育部公告,則可以通過驗證來替代查證的程序。此外,如果境外學校的學制、學位名稱和屬性與台灣不同,除了可以準用前條規定外,認定原則將由教育部公告。如果學校對於送審人所持有的境外學位或文憑存有疑義,則應按照採認辦法的規定,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等相關單位進行查證,然後再提請校級教評會進行認定。如果學位或文憑未被列入教育部公告的境外學校,則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進行查證,之後再經過教育部的審議決定。在必要時,教育部可以審查和認定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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