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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就讀學校正式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2.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其教師資格尚在學校審查程序中者,應駁回其申請;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學校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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