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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8 條

  1. 1.以就讀學校正式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2. 2.未依前項規定送繳,其教師資格尚在學校審查程序中者,應駁回其申請;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學校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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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在就讀學校正式核發的臨時學位證明書上送審的情況下,送審學校在核實後可以根據證明書所載取得該學位的時間來認定。但在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在一個月內提交給學校核查和存檔,如果學位證書上載的畢業日期和臨時學位證明書不符,則以學位證書上載的日期為準。 2. 如果未按照前項規定提交文件,導致教師資格還在學校的審查程序中,則申請應被駁回;如果已經經審定合格並發給教師證書,則學校應報告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相應等級的教師證書。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2010)。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自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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