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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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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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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讀學校正式
核
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前項規定送繳,其教師資格尚在學校審查程序中者,應
駁回
其申請;已
審定
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學校報本部
廢止
其教師資格,並
追繳
或
註銷
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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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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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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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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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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