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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
  2. 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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