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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0 條

  1. 1.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
  2. 2.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 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機制。 三、審查結果通知、各類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之規定。
  3. 3.學校聘任未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之編制內專任及編制外專案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前項校內章則報請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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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規定了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此條規定學校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應納入校內章則並進行公告的事項,包括訂定明確的審查程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並建立符合專業審查要求的外審程序,包括外審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的遴聘與迴避原則,以及處理外審意見疑義的機制。此外,該條還要求學校制定相應的審查結果通知、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的規定。此條也規定了學校在聘任未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的編制內專任及編制外專案教師時,應在到職三個月內進行教師資格審查,違反者不得再聘,不合格者應撤銷聘任。本資料來自教育部公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後最新版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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