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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
  2. 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 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機制。 三、審查結果通知、各類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之規定。
  3. 學校聘任未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之編制內專任及編制外專案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前項校內章則報請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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