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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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