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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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審定完成後,教師資格審定的結果應以書面函復給學校,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在收到審定結果後的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這表示如果教師經過審定合格,學校必須在十四天內通知該教師。 二、審定不合格者,則由教育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這表示如果教師經過審定不合格,教育部將發出書面通知通知該教師。 例子: 假設某位教師申請升等,並經過教師資格審定後,結果為合格。根據第37條的規定,學校將在收到審定結果的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該教師,告知他已通過審定,可以升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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