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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8 條

本部辦理審查完畢,應選擇適當之地點,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合格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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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8條,審查合格的教師申請文件應選擇合適的地點,公開且保管。這些文件包括審查合格的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只要經過教育部批准,而且符合第21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那麼這些文件就應當被放在該校的圖書館進行公開和保管。 例如,某位教授申請升等,他的申請文件包括一本與專業相關的專書和幾篇在國際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審查完畢後,這些文件應該被放置在該校的圖書館進行公開和保管,以供教職員和學生查閱。這樣可以確保教師的成果能夠被廣泛查閱和利用,同時也能夠保障教師的學術自由和大學的自治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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