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評會或本部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二、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 前項第二款專業審查小組,應由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 第一項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教評會或本部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 一、第一項第一款疑義經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第一項第二款疑義經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 教評會或本部於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