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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9 條

  1. 1.教評會或本部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二、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2. 2.前項第二款專業審查小組,應由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3. 3.第一項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教評會或本部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 一、第一項第一款疑義經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第一項第二款疑義經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4. 4.教評會或本部於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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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規定了教評會或本部在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對外審意見有疑義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的不同款項,教評會或本部需依相應的程序處理疑義情況。 1.第一款指出如果外審意見在分數或評語方面存在明顯錯誤,則需要送原審查人釐清之後,由教評會或本部認定是否有錯誤。 例如:如果外審意見中的分數或評語有明顯的錯誤算,教評會或本部會要求原審查人釐清並核實後,由他們來確認是否有錯誤。 2.第二款規定了專業審查小組的組成,該小組由在送審的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組成。 例如:對於一篇著作的審查,需要組成專業審查小組,由具有該專業能力的學者專家擔任。 3.第三項規定了如果外審意見符合特定情況,教評會或本部需要列舉明確的具體理由並剔除該意見,然後加送足額的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例如:如果外審意見中存在確實的錯誤或者對於該專業審查有動搖可信度或正確性的情況,教評會或本部會列舉明確的理由並剔除該意見,然後再加送足額的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4.第四款規定了教評會或本部在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中,只能按照前述程序剔除外審意見一次。 例如:在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中,教評會或本部只能在一次審查中按照前述程序剔除外審意見。 以上解釋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規定,參考資料為該法規內容,所述的範例情況是基於該法規的處理程序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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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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