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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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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並繼續任教未中斷的現職人員,可以申請依照修正生效前的原升等辦法進行教師資格審查,以獲得較高等級的教師資格。然而,審定程序仍然需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根據教育部的資料,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允許在修訂生效前已獲得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並且持續在職的教師,有機會申請升等到更高等級的教師資格。這樣的安排是為了尊重先前已經獲得證書的教師,並且確保他們的教學經驗和資歷能夠在升等審查中得到相應的考慮。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八十五年修訂修正生效前已經取得助教證書並持續在職,現在希望能夠申請升等到副教授的職位,則根據這個條款,可以依照修正生效前的原升等辦法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升等的資格要求。在審查中,教育機構應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的程序進行評估和評分,然後根據評定結果決定是否予以升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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