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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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