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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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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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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經
審定
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
蓋
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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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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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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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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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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