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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2 條

  1. 1.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2. 2.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3. 3.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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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2條,教師經過審定合格後,會獲得相應等級的教師證書。教師證書的發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紙本形式,另一種是以電子證書形式。 如果是以紙本形式發放的教師證書,則證書上會記載以下內容: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審定等級、證書字號、年資起算、送審學校以及發給證書的日期。此外,證書上還需要貼上一張最近三個月的一吋半身正面相片,並加蓋鋼印。 如果是以電子證書形式發放的教師證書,則也需要記載上述相同的內容,不過格式由教育部所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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