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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2. 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
  3. 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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