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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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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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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
核
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
審定
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
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
撤銷
,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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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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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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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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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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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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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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