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3 條
- 1.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 2.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
- 3.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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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的核計方式如下: 1. 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年資計算起點從聘書起聘年月開始計算。 2. 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年資計算起點從該學期開始年月起計。學校應在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進行審查。 3. 如果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並成功撤銷原處分並重新獲得審定合格,其年資可以按照第二款的規定重新計算。 根據此法條,舉一個相關例子:如果一位教師在某學期的開始年月獲得升等,並經過審查合格,那麼他的年資起算年月應該是該學期開始的年月,而不是升等前的起始年月。如果該教師在三個月內沒有被報本部審查,則他的年資起算年月仍然是升等後的起始年月。如果此教師後來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並成功撤銷了原處分,並重新獲得審定合格,那麼他的年資起算年月可以重新按照該學期開始的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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