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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5 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應依前條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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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5 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後,如果被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則應依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原本已經審定合格並發給教師證書,則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在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2. 如果原本已審定不合格,則在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例子:如果一位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並發給教師證書後,被檢舉有偽造學歷或著作等情事的行為,經審議確定成立的話,根據第 45 條的規定,教師資格會被撤銷並追繳教師證書,並在一定的期間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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