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8 條
本部依前四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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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8條的規定,當教育部對教師資格審查不受理後,應通知學校遵照本辦法以及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教育部有權決定是否受理學校提出的教師資格審查申請,並且要求學校遵守相關法規進行辦理。具體而言,這項規定確保了學校在進行教師資格審查時必須依法辦理,並且必須遵守教師法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如果學校對某位教師的資格審查未經教育部審理即直接處理,將違反此規定。同樣地,如果學校未遵守教師法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也將違反此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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