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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5 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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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的資格要求如下: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例如:如果教師在某學期中因公務或其他核准原因而未實際擔任任何課程,則此學期不算在繼續任教未中斷的期間內。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例如:如果教師每學期都有兼職的聘書,且每學期至少擔任一個學分的課程,則符合繼續任教未中斷的要求。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例如:專任助教每學年應有聘書並參與教學和研究工作。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繼續任教未中斷時能夠實際參與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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