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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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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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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
審定
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
核
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
廢止
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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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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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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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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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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