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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50 條

  1. 1.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2. 2.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 3.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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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50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教育部有權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的績效。這意味著教育部會定期檢查學校是否按照相關規定確實進行教師資格審查,並確保其辦理審查的成果符合要求。 2. 如果學校沒有按照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進行確實審查,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教育部有權將這些情況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的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就意味著學校在辦理教師資格審定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並確保其審查的品質和效果。 3. 如果認可的學校(包括部分認可的學校)存在前面提到的情況,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改善,教育部有權廢止其部分或全部的認可,並對外公告這一決定。這意味著學校必須正確執行教師資格審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則可能面臨喪失認可的風險。 範例:教育部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50條的規定,對一所未能確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的學校進行了評鑑。評鑑結果顯示,該校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改善這一情況。因此,教育部遵循法律的規定,決定廢止該校的部分或全部認可,並對外公告了這一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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