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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2.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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