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1條規定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 學校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對於現金收入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對於非現金的動產或不動產,則應確實點交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2. 非現金的受贈收入應按照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每年進行定期盤點和不定期抽查。 3. 學校應每六個月至少在學校網站公告捐贈者的名字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和用途。如果捐贈者不想要學校公布名字或姓名,學校可以只公布其他部分的資訊。 4. 受贈收入如果有指定用途,該用途應與學校的校務有關。 5.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時,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的聯結。對於積極捐贈的人,學校可以自行制定獎勵規定。 這些規定保護了學校與捐贈者之間的權益,確保透明和合法的受贈程序,並促進了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及學校的內部規章制度。例如,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1條所屬的法令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是,學校在學校網站上公告捐贈者的名字、內容物、時間和用途,這可以符合上述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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