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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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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2. 2.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管理及监督办法第10条的规定,学校在规划新兴工程时,应预测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后的成本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以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所指的可用资金包括现金加上短期可变现资产,减去短期需要偿还的债务的总和。具体来说,学校需要评估工程的资金需求并确保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去支持工程的完成和运营。如果资金不足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作,学校可能需要考虑调整工程计划或寻找其他资金来源。一个相关的例子是,如果一所大学计划建设一座新的学生宿舍楼,他们需要考虑到建设期间的成本,以及之后提供学生住宿所需的设施和维护费用。在评估可用资金时,他们需要考虑到他们目前的现金储备、可能用于覆盖费用的投资或其他资产,以及需要偿还的债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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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