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自籌收入可以用於支應的事項。其中包括: 1. 學校人員人事費,包括編制內人員的本薪、年功薪和加給以外的給與,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的工作酬勞,以及編制外人員的人事費。 2. 講座經費。 3. 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4. 出國旅費。 5. 公務車輛的增購、汰換及租賃。 6. 新興工程。 7. 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的費用。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編制內人員包括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的編制外人員是指以契約進用的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的工作酬勞由學校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公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https://edu.lawdata.com.tw/Lawnews_sec_print.aspx?newsOID=165795 2. 資教育部公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民國107年5月18日修正),https://edu.lawdata.com.tw/Lawnews_sec_print.aspx?newsOID=16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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