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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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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自籌收入可以用於支應的事項。其中包括: 1. 學校人員人事費,包括編制內人員的本薪、年功薪和加給以外的給與,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的工作酬勞,以及編制外人員的人事費。 2. 講座經費。 3. 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4. 出國旅費。 5. 公務車輛的增購、汰換及租賃。 6. 新興工程。 7. 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的費用。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編制內人員包括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的編制外人員是指以契約進用的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的工作酬勞由學校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公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https://edu.lawdata.com.tw/Lawnews_sec_print.aspx?newsOID=165795 2. 資教育部公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民國107年5月18日修正),https://edu.lawdata.com.tw/Lawnews_sec_print.aspx?newsOID=16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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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