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規定,學校有權制定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的設置、運作、績效考核等相關事項。這些規定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通過後才能實施。 此外,稽核人員的任用需經校長提議,經校務會議或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的同意後,由學校進行任用。對於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任用的稽核人員,應在下次校務會議上進行追認。 以最新的資料為主,這些規定可以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來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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