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二章 組織

§ 4–74

4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5
  1.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2.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3.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6
  1.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2.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7
  1. 管理委員會及稽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由學校進用之。
  3. 前項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應於下次校務會議追認。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