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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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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4條,學校在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時,可以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來擔任委員會的運作工作人員。如果有必要的話,學校也可以聘用專業人員來協助執行相關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該條中提到的「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是指負責管理和監督學校校務基金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由學校的現有人員擔任工作人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聘用專業人員來支援工作。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校務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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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