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4條,學校在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時,可以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來擔任委員會的運作工作人員。如果有必要的話,學校也可以聘用專業人員來協助執行相關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該條中提到的「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是指負責管理和監督學校校務基金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由學校的現有人員擔任工作人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聘用專業人員來支援工作。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校務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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