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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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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2. 2.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3. 3.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學校自行確定,可以按照任務的需要分組辦事。這表示在進行校務基金管理和監督時,學校可以根據具體的任務需要,對管理委員會進行分組,以便更好地進行工作。 举例: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總務處的代表、財務處的代表和學生事務處的代表等不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管理和監督該校的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具體的任務需要,可能會將委員分成不同的小組,例如設置一個財務小組專門負責校務基金的財務管理,設置一個品質小組專門負責校務基金的使用效果監督等。 2.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學生代表。這表示學生代表在管理委員會中擁有一定的參與權利和發言權利,以確保學生的聲音得到充分考慮。 举例:某國立大學校院的管理委員會由校長、總務處處長、財務處處長、系主任、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中至少有一位學生代表參與並發表意見,以保障學生的權益和利益被充分考慮。 3.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在會議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這表示管理委員會需要定期召開會議來進行校務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和決策。在會議期間,管理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的單位人員列席,以便更好地了解並討論相關的事項。 举例:某國立大學校院的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內容包括校務基金的使用決策、預算規劃、財務報告等。在某次會議中,管理委員會邀請了學校的會計師和財務處的代表列席,以解答會議成員對於財務報告的問題,並提供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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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