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學校依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成立稽核單位或聘請稽核人員,則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等相關人員,不得同時擔任稽核人員。 2. 在上一項中提到的年度總收入指的是學校在最近一年的業務收入和業務外收入的總和。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