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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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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2. 2.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學校依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成立稽核單位或聘請稽核人員,則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等相關人員,不得同時擔任稽核人員。 2. 在上一項中提到的年度總收入指的是學校在最近一年的業務收入和業務外收入的總和。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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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