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其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學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學校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六、受贈收入:學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八、其他收入:非屬前七款之自籌收入者。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條,校務基金的自籌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1. 學雜費收入:學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例如,學生繳交的學費和雜費。 2. 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例如,大學開設的進修班或培訓課程的收入。 3. 產學合作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例如,與企業進行合作研究或技術轉移而獲得的收入。 4.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學校獲得政府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提供的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例如,政府提供的科研計畫資助。 5.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例如,將校內的場地或設備出租給外部機構使用而獲得的收入。 6. 受贈收入:學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例如,學校接受捐贈的款項或物品。 7. 投資取得之收益: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例如,學校透過投資股票或不動產獲得的股息、租金等收益。 8. 其他收入:非屬前七款之自籌收入者。這表示其他不屬於上述項目的自籌收入。 請注意,以上解釋基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本身的規定,並參考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法律法規相關解釋文件,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