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根據第1項,國立大學校院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而是應將所有的收支納入校務基金。這意味著國立大學校院並不具備建立獨立的法人格,而是將財務活動納入校務基金中。 根據第2項,各校應該制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以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這些規章應該由校長監督各部門的執行。這是為了確保學校在財務管理和運營方面具有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針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非依據最新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如需最新資訊和確定法規解釋,應查閱相關法規和政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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