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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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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
  2. 2.各校應就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根據第1項,國立大學校院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而是應將所有的收支納入校務基金。這意味著國立大學校院並不具備建立獨立的法人格,而是將財務活動納入校務基金中。 根據第2項,各校應該制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以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這些規章應該由校長監督各部門的執行。這是為了確保學校在財務管理和運營方面具有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針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非依據最新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如需最新資訊和確定法規解釋,應查閱相關法規和政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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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 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