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可以使用自籌收入來支付人事費用,其中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人事費用。然而,這些費用的總數不得超過最近一年的自籌收入的50%。此外,學校可以根據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來支給獎金,但每月支給的總額不得超過行政人員的專業奬金或學術研究費的60%,並且不一定要以現金形式支付。 範例:一所國立大學的自籌收入為1000萬元,按照該條規定,該大學最多可以用自籌收入的50%,也就是500萬元來支付人事費用。 2.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人事費用的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和考核標準由各學校自行訂定,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範例:一所國立大學的管理委員會訂定了一套人事費用支給的標準,規定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每月不超過其專業奬金的60%。該大學將根據這個標準來評估和支付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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