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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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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2.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標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可以使用自籌收入來支付人事費用,其中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人事費用。然而,這些費用的總數不得超過最近一年的自籌收入的50%。此外,學校可以根據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來支給獎金,但每月支給的總額不得超過行政人員的專業奬金或學術研究費的60%,並且不一定要以現金形式支付。 範例:一所國立大學的自籌收入為1000萬元,按照該條規定,該大學最多可以用自籌收入的50%,也就是500萬元來支付人事費用。 2.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人事費用的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和考核標準由各學校自行訂定,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範例:一所國立大學的管理委員會訂定了一套人事費用支給的標準,規定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每月不超過其專業奬金的60%。該大學將根據這個標準來評估和支付行政人員的業績酬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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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