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2條的規定,學校的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然而,如果涉及政府或民間的補助或委託事項,則應根據相關的補助計畫或契約進行處理。 該條第2項規定,學校在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時,應合理控制成本,並根據所提列的行政管理費用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個合理的分配比率。此分配比率將分配給負責執行該業務的行政或學術單位進行使用,並且該比率的分配需經管理委員會的審議和通過。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立大學校院的自籌收入能夠有效地用於學校的運營,並提供適當的管理和使用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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