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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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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2. 2.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2條的規定,學校的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然而,如果涉及政府或民間的補助或委託事項,則應根據相關的補助計畫或契約進行處理。 該條第2項規定,學校在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時,應合理控制成本,並根據所提列的行政管理費用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個合理的分配比率。此分配比率將分配給負責執行該業務的行政或學術單位進行使用,並且該比率的分配需經管理委員會的審議和通過。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立大學校院的自籌收入能夠有效地用於學校的運營,並提供適當的管理和使用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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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