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根據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3條,學校組成的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但必須經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這表示學校在進行投資管理時,必須謹慎考量投資效益,並進行必要的調整。此外,該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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