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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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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3條,學校組成的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但必須經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這表示學校在進行投資管理時,必須謹慎考量投資效益,並進行必要的調整。此外,該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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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