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解釋如下: 1. 校務基金的投資項目:校務基金可以進行投資,但是投資的額度不得超過學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十。這裡的可用資金指的是學校可以自由支配的資金,而長期投資合計數指的是學校長期投資的金額總和。 例子:假設一所國立大學的可用資金為1000萬元,而該校的長期投資合計數為2000萬元,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校的投資額度不得超過(1000+2000) * 0.5 = 1500萬元。 2. 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的是學校與捐贈者之間簽訂契約或協議,學校將受贈收入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且僅用於契約規範之用途,而且不能動用原本的受贈收入款項。 例子:某校從捐贈者那裡收到了1000萬元的捐款,校方與捐贈者簽訂了契約,規定該筆捐款只能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且只能用於具體的契約規範之用途,不能使用原本的1000萬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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