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持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5條,學校持有某公司或企業的股權所持有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或企業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持有某公司的股權,且該公司的股份總數為100股,根據該法規,該所大學所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50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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