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在考慮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和校務發展需求的基礎上,應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此外,學校還應根據第13條第2項規定制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2.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以及處理缺失或異常情況的方式。這意味著學校在管理校務基金的自籌收入時,需要明確規定收入的來源,明確支給的項目,建立有效的校務基金控管機制,並制定應對缺失或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 依據教育部網站資料《公私立學校校產財務報告辦法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于108年7月24日修正,可參考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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