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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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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2. 2.前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在考慮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和校務發展需求的基礎上,應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此外,學校還應根據第13條第2項規定制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2.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校務基金控管機制以及處理缺失或異常情況的方式。這意味著學校在管理校務基金的自籌收入時,需要明確規定收入的來源,明確支給的項目,建立有效的校務基金控管機制,並制定應對缺失或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 依據教育部網站資料《公私立學校校產財務報告辦法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于108年7月24日修正,可參考此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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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規定:「學校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