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釋義: 1.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這項條款指出國立大學校院的自籌收入應該有專門的帳戶來處理,同時對於收入和支出都應該有合法的憑證作為依據,並根據法規規定的年限保存相關文件。 2.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這項條款表明學校相關的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資產使用和保管人員都應該對他們執行預算、保管和使用資產的相關責任負責。此外,財務帳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彙編則由主計人員負責。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教育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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