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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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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2. 2.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釋義: 1.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這項條款指出國立大學校院的自籌收入應該有專門的帳戶來處理,同時對於收入和支出都應該有合法的憑證作為依據,並根據法規規定的年限保存相關文件。 2.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這項條款表明學校相關的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資產使用和保管人員都應該對他們執行預算、保管和使用資產的相關責任負責。此外,財務帳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彙編則由主計人員負責。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教育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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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學校相關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