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1條,該法條規定了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該如何進行。首先,學校應在前一年度結束之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年度稽核計畫。其次,每年二月底前,學校應編制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 根據上述法規,在年度稽核報告中,應該完整記錄稽核情況,包括稽核的項目、內容和說明,稽核的方式,以及稽核發現和結論。此外,報告還應該提出改善措施或具體的改革建議。 舉例來說,學校可以稽核校務基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各項經費的運用及執行情況、相關政策的遵從情況等。稽核可以透過文件審查、現場檢查、訪談等方式進行。稽核人員可能會發現資金運用不當、相關規定未完全遵守等問題。根據稽核結果,學校可以提出改善措施,例如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執行相關政策等,以確保校務基金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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