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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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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各項稽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 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二、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1條,該法條規定了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該如何進行。首先,學校應在前一年度結束之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年度稽核計畫。其次,每年二月底前,學校應編制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 根據上述法規,在年度稽核報告中,應該完整記錄稽核情況,包括稽核的項目、內容和說明,稽核的方式,以及稽核發現和結論。此外,報告還應該提出改善措施或具體的改革建議。 舉例來說,學校可以稽核校務基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各項經費的運用及執行情況、相關政策的遵從情況等。稽核可以透過文件審查、現場檢查、訪談等方式進行。稽核人員可能會發現資金運用不當、相關規定未完全遵守等問題。根據稽核結果,學校可以提出改善措施,例如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執行相關政策等,以確保校務基金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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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7-1 條規定:「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 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