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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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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2. 2.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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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的職責和權力。根據該條款,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該制定年度稽核計畫,并經校長同意後執行。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在執行任務時應獨立超然,并根據任務需求,可以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資料進行查閱。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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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