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的職責和權力。根據該條款,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該制定年度稽核計畫,并經校長同意後執行。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在執行任務時應獨立超然,并根據任務需求,可以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資料進行查閱。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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