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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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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2. 2.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0條的規定,稽核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誠實信用原則:稽核人員不得有以下情事: a. 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明知校務基金的執行存在缺失或異常情況。 b. 怠於行使職權,導致稽核效能不彰。 c. 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2. 如果稽核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懲處或調整職務。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70046

  • 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故意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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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