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0條的規定,稽核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誠實信用原則:稽核人員不得有以下情事: a. 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明知校務基金的執行存在缺失或異常情況。 b. 怠於行使職權,導致稽核效能不彰。 c. 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2. 如果稽核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懲處或調整職務。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7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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