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1條規定了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的缺失或異常事項,包括校務基金執行不符合法令或學校規章、執行未達績效目標、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年度決算實質短絀、賸餘或可用資金異常減少、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未具成效以及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而第二項則解釋了年度決算實質短絀的定義,即學校年度收支餘絀經過調整後仍然短絀,調整包括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的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在年度決算中的餘絀經過加回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的調整後仍然呈現虧損的情況,則可以被視為年度決算實質短絀,屬於校務基金管理的缺失或異常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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