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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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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1條規定了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的缺失或異常事項,包括校務基金執行不符合法令或學校規章、執行未達績效目標、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年度決算實質短絀、賸餘或可用資金異常減少、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未具成效以及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而第二項則解釋了年度決算實質短絀的定義,即學校年度收支餘絀經過調整後仍然短絀,調整包括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的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在年度決算中的餘絀經過加回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的調整後仍然呈現虧損的情況,則可以被視為年度決算實質短絀,屬於校務基金管理的缺失或異常事項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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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