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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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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2. 2.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3. 3.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如下: 1.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如果發現校務基金的執行過程中存在缺失或異常事項,應實事求是地揭露出來並提供意見,並製作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 範例:稽核人員發現某校的校務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資金遣用不當的情況,可將該情況在稽核報告中詳細陳述,並提供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作為證明。 2.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提到的缺失或異常事項,直到問題得到改善為止。 範例:稽核人員在稽核報告中指出某校的校務基金存在資金使用不當的問題後,稽核單位應持續追蹤這個問題,直到校方將問題解決並改善為止。 3. 第一項提到的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應在向校務會議報告後保存至少五年。 範例:校務會議在收到稽核人員的報告後,應將該報告保存至少五年,以作為未來管理和監督校務基金相關事務時的參考依據。

  • 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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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