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3條規定了學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的執行原則和開源節流計畫的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在執行校務基金及自籌收入時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果實際執行中出現赤字情況,學校應該擬訂開源節流計畫,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這意味著學校在管理自身財務時需保持收支平衡,如果出現赤字情況,就需要制定相應的節流方案來處理。 根據該條第2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自籌收入和檢討資本支出、人事費等各項支出的必要性。這意味著學校在制定開源節流計畫時需要考慮如何增加自籌收入以及如何檢討和管理資本支出和人事費用等支出項目。 根據該條第3項,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將開源節流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製作年度稽核報告。這意味著稽核人員或單位需要對開源節流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並在年度報告中呈現相關的稽核結果。 參考資料: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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