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時,應提供以下資料給予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考:1)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包括相關收支紀錄等。2)可用資金的變化情形,即學校可支配的資金狀況。3)開源節流計畫的執行成效,即學校所執行的節省費用和創造收入的措施和結果。此外,還應該提供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這些資料應以適當方式提供給校長續任同意權人,讓其參考是否同意校長的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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