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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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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時,應提供以下資料給予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考:1)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包括相關收支紀錄等。2)可用資金的變化情形,即學校可支配的資金狀況。3)開源節流計畫的執行成效,即學校所執行的節省費用和創造收入的措施和結果。此外,還應該提供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這些資料應以適當方式提供給校長續任同意權人,讓其參考是否同意校長的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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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