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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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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2. 2.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3.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學校需要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教育績效目標:明確學校在該年度內的教育目標和績效指標。 2. 年度工作重點:列出該年度學校的重點工作項目。 3. 財務預測:預測未來三年資金的來源、用途,以及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 4. 風險評估:評估學校面臨的風險,並提出應對措施。 5. 預期效益:預測和評估學校的財務效益。 6. 其他:包括其他相關資訊和內容。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需要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在前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報本部備查。 關於第1項第3款所提到的財務預測,該法條明確指出它指的是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的來源、用途,以及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 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教育部,2018年修訂版。 範例資料: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一所國立大學需要根據中長程發展計畫,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例如,如果該大學計劃在未來三年內進行校舍建設,該報告書應詳細列出這些計劃的資金來源、用途,並預測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此外,該大學還需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並提出應對措施,以確保財務的穩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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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