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學校需要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教育績效目標:明確學校在該年度內的教育目標和績效指標。 2. 年度工作重點:列出該年度學校的重點工作項目。 3. 財務預測:預測未來三年資金的來源、用途,以及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 4. 風險評估:評估學校面臨的風險,並提出應對措施。 5. 預期效益:預測和評估學校的財務效益。 6. 其他:包括其他相關資訊和內容。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需要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在前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報本部備查。 關於第1項第3款所提到的財務預測,該法條明確指出它指的是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的來源、用途,以及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 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教育部,2018年修訂版。 範例資料: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一所國立大學需要根據中長程發展計畫,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例如,如果該大學計劃在未來三年內進行校舍建設,該報告書應詳細列出這些計劃的資金來源、用途,並預測可用資金的變化情況。此外,該大學還需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並提出應對措施,以確保財務的穩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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