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6條,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以下事項: 1)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2)財務變化情形。3)檢討及改進事項。4)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交給學校本部備查。 例如,如果學校的資金投資計劃是為了提高教學品質和研究成果,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該包括這些目標的達成情況,以及投資所帶來的效益。此外,該報告還應載明過去一年的財務變化情況,例如收入和支出的變化情況,以及檢討和改進的措施。最終,報告還應包括其他相關事項,可能涉及學校財務管理和監督方面的重要資訊。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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