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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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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2. 2.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6條,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以下事項: 1)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2)財務變化情形。3)檢討及改進事項。4)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交給學校本部備查。 例如,如果學校的資金投資計劃是為了提高教學品質和研究成果,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該包括這些目標的達成情況,以及投資所帶來的效益。此外,該報告還應載明過去一年的財務變化情況,例如收入和支出的變化情況,以及檢討和改進的措施。最終,報告還應包括其他相關事項,可能涉及學校財務管理和監督方面的重要資訊。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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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