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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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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2. 2.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校務基金的公開透明與公告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校務基金的執行情形應該公開透明,並且按照以下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一是前三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公告,二是第四季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告。這表示學校校務基金的執行情形應該定期公開並公告,讓校內外人士能夠查詢。 在第2項中,公開透明的資訊應包括截至當季結束時的可用資金變化情形以及支出用途。這意味著學校應該公開顯示校務基金的資金變化情況,例如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這樣可以確保校務基金的使用情況能夠公開透明,讓大眾能夠清楚了解學校校務基金的運作狀況。 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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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8 條規定:「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