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校務基金的公開透明與公告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校務基金的執行情形應該公開透明,並且按照以下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一是前三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公告,二是第四季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告。這表示學校校務基金的執行情形應該定期公開並公告,讓校內外人士能夠查詢。 在第2項中,公開透明的資訊應包括截至當季結束時的可用資金變化情形以及支出用途。這意味著學校應該公開顯示校務基金的資金變化情況,例如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這樣可以確保校務基金的使用情況能夠公開透明,讓大眾能夠清楚了解學校校務基金的運作狀況。 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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