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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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推廣教育每一學分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推廣教育學分班的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應修讀的時數,以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的修讀時數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應在招生資訊中詳細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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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