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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