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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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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 2.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推廣教育每一學分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推廣教育學分班的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應修讀的時數,以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的修讀時數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應在招生資訊中詳細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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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