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1.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2.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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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推廣教育每一學分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推廣教育學分班的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應修讀的時數,以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的修讀時數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應在招生資訊中詳細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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