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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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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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在招生資訊中應該包含以下事項並向學員做出說明並簽名確認: 1. 各班次是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2. 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果想取得學位需要通過入學考試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 學員的學雜費收費、退費標準以及使用校內設施等權利和義務事項。 4. 其他應該注意的事項。 參考資料: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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